
补救授权
在重建领域,《德国建筑法》(BauGB)第 14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了授权要求,其中包括建筑物的重建措施、财产购买协议和定期租赁协议的签订、土地费用和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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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授权的措施
根据《德国建筑标准》第 144 (1) 条,需要获得批准的措施:
- 建筑物的建造、改造、用途变更或拆除
- 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重大或实质性的增值改造
- 根据义务法对地块、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进行使用或使用权的转让,如果签订或延长的有限期限超过一年
- 使用权转让协议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44 (2) 条,需要授权的项目有
- 房产的合法出售以及可继承建筑权的设定和出售
- 财产的抵押权(所谓的物权),除非与符合再开发目标的建设措施有关
- 设立、修改或取消建筑抵押权
- 房产分割
申请须知
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44 和 145 条的规定,根据重建法申请批准的项目和法律交易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城市重建局。申请表的第二页包含一份信息表,说明申请时应附上的文件。
根据《建筑法》§§ 144 / 145 获得重建法授权并不能取代
- 根据《图林根建筑法》§ 62 获得的建筑许可
- 根据《图林根古迹保护法》第 13 条获得古迹保护法规定的许可
建筑许可和古迹保护许可均可因与重建法无关的原因而被拒绝。
程序/截止日期
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所有同时需要建筑许可的措施的处理时间为 2 个月,所有其他措施或项目的处理时间为 1 个月。
开放时间
Tag | Zeiten |
---|---|
Montag | 08:00 – 12:00 und 13:00 – 16:00 Uhr |
Dienstag | 08:00 – 12:00 und 13:00 – 16:00 Uhr |
Mittwoch | keine Sprechzeiten |
Donnerstag | 08:00 – 12:00 und 13:00 – 18:00 Uhr |
Freitag | 08:00 – 12:00 Uhr |
费用
根据重建法签发授权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城市发展特别法》(BauGB)第 134 至 164 条是一项针对城市再开发和发展措施的特别权利,在主题、空间和时间方面都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