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处理信息(枪支管理机构)
个人数据处理信息
(GDPR 第 13 条规定的信息义务--直接从数据主体收集,以及 GDPR 第 14 条规定的信息义务--不直接从数据主体收集) 1.
1. 控制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德国信息权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1 句 a)
控制者:耶拿市,由市长 Thomas Nitzsche 博士代表,地址:Am Anger 15, 07743 Jena
负责组织内部的数据处理:
市政秩序部
部门负责人:塞巴斯蒂安-维克(Sebastian Wick
Am Anger 28
07743 耶拿
联系方式
电话 +49 3641 49-2507
电子邮件waffen@jena.de
2. 数据保护官的详细联系方式(《德国数据保护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1 句 b)
邮政地址
数据保护官
Am Anger 15
07743 耶拿
联系方式
电话 03641/ 49 2113
传真 03641/ 49 2114
电子邮件datenschutz@jena.de
3. 数据处理的目的(《德国数据保护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1 句 c) HS 1)
收集您的个人数据是为了执行枪支管理条例,例如,决定申请和下令采取与枪支有关的措施。这涉及到枪支持有卡的发放、受权枪支的登记和注销、以前购置授权的发放、小型枪支执照和 "大型 "枪支执照的发放以及后者有效期的延长。它还涉及欧洲枪支通行证的发放和延期,以及枪支的登记和注销。此外,还涉及射击许可、枪支和弹药的国外转让和携带许可、枪支无法使用和丢失的通知,以及为促进竞技运动而免除射击场最低射击年龄的规定。
4 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德国数据保护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1 句 c) HS 2 款)
武器管理局处理数据是为了履行《武器法》(WaffG)、《武器法总条例》(AWaffV)、《武器法总行政条例》(WaffVwV)、《国家武器登记法》(NWRG)、《联邦中央登记法》(BZRG) 和《欧盟内部市场信息系统条例》(IMI 条例) 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您的个人数据的处理主要依据《欧盟内部市场信息系统条例》(IMI)。授权人员的数据根据 GDPR 第 6 条第 1 款 a)项处理。
处理。
5. 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别(《个人数据保护公约》第 13 条第 1 款第 1 句 e)
如有必要,个人数据将披露给以下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别
如有必要,将披露给以下接收人或接收人类别
在控制者内部:
IT 基础设施和服务部门(市政指导公司 KITT):在系统故障得到纠正的情况下,不排除对个人数据的访问。
处理者:
1. Condition GmbH 公司,Schneeballweg 8a/b,37120 Bovenden(用于处理枪支法律程序的软件)
2. 巴伐利亚州市政数据处理机构 (AKDB),Hansastraße 12-16,80686 慕尼黑(在线服务提供商)
第三方(控制者之外):
在根据 WaffG 第 5 条进行背景调查和根据 WaffG 第 6 条核实个人适合性的过程中,可能会将个人数据转发给与授予和评估程序相关的机构。这包括国家武器登记处 (NWR)、联邦中央犯罪登记处 (BZR)、登记管理局 (EMA)、中央检察官登记处 (ZStV)、负责的警察局以及负责的公共卫生官员、专科医生和心理学家。
此外,还将收集您的个人数据,以便对您的申请做出决定,防止滥用公共资金,并审查安全问题。如有必要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您的个人资料将被转交给联邦行政办公室、中央检察官诉讼登记处、法院、海关、图林根国家行政办公室、图林根内政和市政事务部、武器主管部门、狩猎主管部门、射击运动协会或射击运动俱乐部、武器法专门程序的服务提供商/监督员。
6. 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欧洲个人信息权公约》第 13 条第 1 款第 1 句 f)
我们没有计划将您的个人数据传输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除非得到许可并且是执行武器法所绝对必要的。
根据《申根协定》,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转让申请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以及在拒发武器许可证的情况下,欧洲内部市场信息系统(IMI)会参与其中。
7. 储存期限或确定储存期限的标准(《欧盟数据保护条例》第 13 条第 2 款 a 项)
数据收集后将保存在武器主管部门,如果完成任务不再需要这些数据,则将其删除。根据 WaffG 第 44a 条的规定,与枪支有关的程序适用最短保存期限。最短保存期为 30 年,如果因不可靠或不合适而拒发枪支许可证,最短保存期为 10 年。过了这个期限,档案必须提供给市政档案馆,由其根据《图林根档案法》决定是否将其归入档案馆。
8. 数据主体在处理过程中的权利(GDPR 第 13 条第 2 b 款)
您有权获得有关您个人数据的信息,以及 GDPR 第 15 条中详细列出的信息。您有权更正与您有关的不准确的个人资料,必要时有权补全不完整的个人资料(GDPR 第 16 条)。
如果出现 GDPR 第 17 条详细列出的原因之一,您有权删除与您相关的个人数据。如果符合 GDPR 第 18 条所列条件之一,您 有权要求限制处理。您有权以您的特殊情况为由 提出异议。一般情况下,控制者将不再处理您的个人数据(GDPR 第 21 条)。
9. 撤回同意的权利(GDPR 第 13 条第 2 款 c)
如果处理依据的是第 6(1)(a)条,您有权随时撤销同意,而不影响撤销前基于同意的处理的合法性。
10. 向监管机构投诉的权利(GDPR 第 13 条第 2 款 d) 项)
在处理您的个人数据时,您有权根据 GDPR 第 77 (1) 条向监管机构投诉。在图林根州,该机构为州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专员,地址为 Häßlerstraße 8, 99096 Erfurt (www.tlfdi.de)。
11. 提供数据的法律或合同义务(《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13 条第 2 款 e) 项)
为了处理您的申请,必须根据 WaffG § 37f 提供您的数据。如果不提供相关数据,您的申请将无法处理。此外,根据 WaffG 第 37i 条,在迁往国外和移居国外时有通知义务。
12 自动决策(GDPR 第 13 条第 2 f 款)
您的个人数据将不会通过自动决策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根据 GDPR 第 22 (1)、(4)条进行的剖析。
13. 出于其他目的的进一步处理(《个人数据保护公约》第 13 条第 3 款)
除收集数据的目的外,您的个人数据不会被用于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