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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援助--《社会保障条例》第 XII 条规定的福利

社会福利制度中的生活费补助确保了那些在需要时无法获得任何补助的人的生活。

根据《社会保障条例》第 3 章第 XII 条,提供生活费补助:

  • 15 岁至 65 岁有工作能力的人(有权领取 II 类失业救济金的人)和
  • 65 岁或 65 岁以上或永久性完全残疾者(根据《社会保障标准》第 XII 条第 4 章的规定,有权领取老年基本保障补助金或在收入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领取基本保障补助金)。

谁可以领取这些补助?

暂时无法工作(养老保险规定的暂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劳动适龄人口可以领取生活费补助。例如,因收入能力下降而领取临时养老金者或未满 65 岁的老年养老金领取者。

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对象是那些不能或无法用自己的资源和手段(尤其是收入和资产)充分支付必要生活费用的人。因此,只有当您不再有工作能力、没有从其他社会福利提供者那里领取足够的养老金或津贴,或者赡养费过低时,您才有资格领取生活费补助。生活费补助按照标准费率(根据年龄确定相应的标准需求水平)发放。

除少数情况外,以前(根据《联邦社会援助法》)的一次性补助(如衣物、家庭用品)也被纳入相应的标准需求额度。一次性补助金现在只适用于例如婴儿出生时的初始设备。通过统一费率制度,受益人获得了更大的独立性和个人责任感。

持续的生活费用补助也包括实际的住房费用(如房租)和持续的取暖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不是不合理的。

根据 SGB XII 计算补助金额

原则上,您有义务使用您的所有收入来满足您的需求。某些收入,如《联邦养老金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在考虑之列。

个别情况下发放的补助金按需求(标准需求水平加额外需求补助加合理住宿费用)与允许收入之间的差额计算。

请在申请时咨询详情。

申请表

请尽量填写申请表。我们很乐意在您访问专门服务机构时帮助您填写申请表上的信息。

在根据 SGB XII 申请补助金时,需要提供有关您个人和财务状况的完整信息。

这些信息应尽可能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 养老金证明
  • 住房补贴通知
  • 赡养费证明
  • 资产证明(存折、人寿保险、建筑协会储蓄合同的账户对账单、车辆登记文件等)
  • 租赁协议和当前租金
  • 身份证或护照

身份证明。如有必要,将要求提供更多证明。

Tag Zeiten

Dienstag

08:00 - 12:00 Uhr
Donnerstag 08:00 - 12:00 Uhr und 13:30 - 17:00 Uhr

 

地点

机构外的社会援助团队

Lutherplatz 3
07743 Jena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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