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托儿费和家长费 - 接管
您可以向家庭服务小组提出申请,要求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90 条第 4 款第 VIII 节的规定,支付托儿所(儿童日托所/幼儿园)的托儿费或家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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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根据特定计算方法确定收入金额后,无法合理预期家庭承担使用日托中心的费用,则家庭有权承担或部分承担使用日托中心的费用。这种合理负担是通过比较收入和负担限额来确定的。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二章第 82-84 节计算符合条件的收入
在确定收入时,必须考虑子女和父母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收入。收入包括家庭 "应得 "的所有金额。非亲生父母但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其他人的收入,例如类似婚姻关系的其他人的收入,不予考虑。
例如,收入包括净收入、自营职业净收入、BAföG/职业培训津贴 (BAB)、养老金、资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疾病津贴、父母/产妇津贴、子女津贴、赡养费、预付赡养费、住房补贴和 ALG I。
法定或合理的保险费(如家庭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如无证据,则按每个成人 30.00 欧元计算)、国家补贴的里斯特养老金缴款以及与赚取收入有关的必要开支(如上班路费--单程 x 5.20 欧元--、工作设备、专业协会缴款)必须从该收入中扣除。此外,不超过法定金额的赡养费也可作为特殊负担计算在内。
申请的收入和支出必须使用适当的文件进行核实。
根据 § 85 SGB XII 确定负担限额
收入限额由户主的固定金额(基本金额,1 级标准要求的两倍)和每个额外家庭成员的固定金额(家庭津贴,1 级标准要求的 70%)以及住宿费用 -> 总租金(冷房租 + 冷房运营成本)计算得出,同时考虑到所谓的租金上限。
目前,可根据以下数值做出决定:
家庭成员 | 2 | 3 | 4 | 5 |
---|---|---|---|---|
基本金额 | 1.004,00 € | 1.004,00 € | 1.004,00 € | 1.004,00 € |
家庭津贴 | 352,00 € | 704,00 € | 1.056,00 € | 1.408,00 € |
最高总房租 | 454,80 € | 576,75 € | 783,90 € | 1.041,60 € |
借记限额 | 1.810,80 € | 2.284,75 € | 2.843,90 € | 3.453,60 € |
根据 § 87 SGB XII 承担/部分承担
如果符合条件的收入低于收入限额,日托中心的使用费用将全额报销。
如果符合条件的收入高于上限,超出部分的 70% 将作为所谓的 "个人缴费 "从家庭收入中支付。如果个人缴费不足以支付全部报销费用,则可免除超出部分。
程序/截止日期
申请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至 FD Bürgerdienste, Team Familienservice, Löbdergraben 12, 07743 Jena, 2 楼。
截止日期
最早可从提交申请的当月起报销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补交费用。如果申请获得批准,该决定有时间限制。批准通知中会注明提交后续申请的截止日期。批准期结束后,将不再要求提交后续申请。
文件
所需收入证明
- 父母当前的总收入(当前工资单
- 父母的自营职业(纳税评估通知、企业管理分析 (BWA)、收入盈余计算 (EÜR)
- 第 2 个子女的子女津贴(当前证明,如银行对账单或类似证明--不超过 3 个月)
- 抚养费/预付抚养费(如银行对账单或类似证明)
- 育儿津贴/产妇津贴
- BAföG / 职业培训津贴 (BAB) / 奖学金 (完整)
- ALG I
- 抚恤金(如收入能力降低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孤儿抚恤金)
- 其他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收入
所需费用证明
- 日托中心开具的发票,注明家长支付的费用金额(仅限于耶拿家庭服务小组未开具发票的独立托儿所)
- 住宿费用(基本房租+低廉的运营成本--租房协议、运营成本明细表,对于住宅物业:运营成本证明,如适用,还需提供利息和摊销表)
- 抚养费(非同住子女的抚养费)
- 保险费(如家庭财产或责任保险,自愿投保者:健康、护理和养老保险)
- 上班交通费(每月交通卡、上班单程公里数和机动车辆责任保险)
- 其他费用(如国家补贴的里斯特养老金缴款、专业协会缴款和双人房费用)
开放时间
Terminvereinbarung möglich
Bitte beachten Sie, dass für eine persönliche Vorsprache eine Terminvereinbarung möglich ist. Diese können Sie entweder über die Online-Terminvereinbarung Familienservice(Link ist extern) oder telefonisch vornehmen.
Es wird darum gebeten, dass Sie Ihre Anliegen möglichst per Post, Fax, E-Mail oder telefonisch erledigen.
Tag | Zeiten |
---|---|
Montag | 08:30 – 13:00 Uhr |
Dienstag | 08:30 – 18:00 Uhr |
Mittwoch | 09:00 – 13:00 Uhr |
Donnerstag | 08:30 – 16:00 Uhr |
Freitag | 08:30 – 13:00 Uhr |
法律依据
- 社会法典》第八卷(SGB VIII)
- 社会法典》第十二卷(《社会法典》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