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下水开采、钻探和地热能源
任何可能影响地下水流动或水质的钻井工程必须至少在开工前一个月通知下级水务局。
根据水法,开采、筑坝、降低和引流地下水以及排放物质也必须获得许可。
根据《联邦水法》(WHG)第 11a (1) No. 2 条的规定,在项目开发商的要求下,联邦或州法律规定的地热能源开采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许可、授权或其他审批程序由一个机构负责办理。更多信息,请参见 "下载 "下的 "地热能源程序手册"。
详情
下列措施须获得批准或通知:
- 钻探井眼,如地面勘探、设置测量点或打井
- 抽取地下水,例如用于花园、绿地和农业灌溉、水-水热泵或生产工艺
- 建筑脱水
- 安装地热能利用系统,如探头、收集器(对于商业系统,需要额外通知处理对水有害的物质)
- 水井安全
必须遵守饮用水保护区的禁令和限制规定。可以申请豁免/例外授权。
请使用右侧边栏 "链接"下的表格通知我们钻井事宜。根据水法第 8 条第 1 款以及 WHG 第 9 条,也请使用此表格申请许可。V. m. § 9 WHG、水源保护区豁免/授权申请(表格第 13 点)以及钻井开工和施工竣工通知(表格第 1 点)。
文件
请参阅右侧边栏 "链接"下的表格,了解需要提交的文件。
开放时间
Tag | Zeiten |
---|---|
Montag | 08:00 - 12:00 und 13:00 - 16:00 Uhr |
Dienstag | 08:00 - 12:00 und 13:00 - 16:00 Uhr |
Mittwoch | keine Sprechzeiten |
Donnerstag | 08:00 - 12:00 und 13:00 - 18:00 Uhr |
Freitag | 08:00 - 12:00 Uhr |
Um vorherige Terminvereinbarung wird gebeten.
法律依据
- 联邦水法 (WHG)
- 图林根水法 (Thür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