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部门的数据保护声明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3条向须申报人员提供的信息
前言
任何入住新居的人,原则上必须在搬入后两周内向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联邦户籍法》第17条第1款 - 《联邦报到法》第17条第1款),并提供为规范管理报到登记册所需的信息(《联邦报到法》第25条第1项)。 从住所搬出且未在德国境内迁入新住所的人员,须在搬出后两周内办理注销登记(《联邦户籍法》第17条第2款),并提供规范管理户籍登记所需的必要信息(《联邦户籍法》第25条第1项)。 未提交、未正确提交或逾期提交入住申报,未办理或逾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违反配合义务者,均属违法行为,可处以最高1,000欧元的罚款。
1. 数据处理负责人
耶拿市,市民服务局下属户籍登记处
恩格尔广场1号
07743 耶拿
03641 49-3800
meldebehoerde@jena.de
2. 数据保护专员
耶拿市数据保护专员
安格尔街15号
07743 耶拿
datenschutz@jena.de
3. 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根据《联邦民法典》(BMG)第 2 条第 1 款的规定,户籍管理部门有义务登记其管辖范围内居住人员(居民)的个人数据,以便核实并证明其身份和住所。 户籍登记机关将利用户籍登记册中存储的个人数据,根据关于户籍登记信息查询(《联邦人口法》第44条及以下条款)和数据传输(《联邦人口法》第33条及以下条款) ),以满足非公共机构、自然人以及公共机构的正当信息需求,并协助其他公共机构履行其职责(《联邦居民登记法》第2条第3款)。 在特定情况下,会定期向其他公共机构(《联邦人口登记法》第36条;《联邦人口登记数据传输条例》第1条和第2条)以及根据《联邦人口登记法》第42条向公法性质的宗教团体传输数据。 除此之外的其他数据传输(包括定期传输),均依据联邦或州法律的规定进行,该等规定中应明确列明数据传输的具体情形和目的、接收方以及拟传输的数据内容。
4. 个人数据接收方的类别
- 户籍登记机关可向国内其他公共机构 (参见《联邦数据保护法》第2条)以及公法性质的宗教团体,或在行政单位(市镇)内部共享数据,但仅限于履行其自身职责或受领方职责范围内所需的情况。
- 私人及非公共机构可提出申请,在支付相关费用后获取关于个别个人数据的查询结果,前提是户籍登记机关能够根据申请人的提供的信息明确识别相关当事人。 若能认定存在公共利益,可应个人和非公共机构的申请,向其提供关于大量未指名人员的群体归属信息(例如特定出生年份)及特定个人数据。 欧盟以外的外国机构被视为非公共机构。
- 政党、选民团体及其他选举提名发起方,可在国家及地方层面的选举和投票活动中获取登记数据。
- 当遇到年龄纪念日和结婚纪念日时,民选代表、新闻媒体和广播机构可获取与该特殊目的直接相关的数据。
- 公寓业主/房东有权了解在其公寓内登记的居民信息,前提是其能证明自身具有合法利益。此外,他还可以通过向户籍登记机关查询,确认其已确认入住的人员是否已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
- 向欧盟及其他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的公共机构,以及向欧盟或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机关和机构传输数据,若该活动全部或部分属于欧盟法律的适用范围, 在履行登记机关或接收方职责范围内公共任务所必需的情况下,允许向欧盟其他成员国及欧洲经济区(EEA)的公共机构,以及欧盟或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机关和机构传输数据。在欧洲经济区内进行数据传输的前提是,欧洲经济区各成员国必须采纳《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内容。
5. 存储期限
居民迁出或去世后,登记机关应立即删除所有不用于身份确认和住所证明、且非选举和工资所得税目的或实施国籍法程序所必需的数据。 自居民迁出或去世之日起满五年后,为履行户籍管理机关职责而存储的数据将保留50年,并通过技术和组织措施加以保护。 在此期间,除姓氏、名字及曾用名、出生日期、出生地(若在国外出生则包括出生国)、当前及以往住址、迁出日期、死亡日期、 以及若在国外去世则包括去世国家的信息,不得再进行处理。对于《联邦民法典》第13条第2款第3句规定的情况,该处理禁令不适用。根据《联邦民法典》第14条第2款,某些数据适用较短的删除期限。
6. 数据主体的权利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DS-GVO),任何受数据处理影响的个人均享有以下权利:
- 有权获取关于其个人存储数据及其处理情况的信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DS-GVO)第15条)。
- 若其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则享有更正数据的权利(《通用数据保护条例》(DS-GVO)第16条)。
- 若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DS-GVO)第17条规定的任一条件,则有权要求删除与其个人相关的存储数据。 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第3款所述的例外情况外,如果由于存储方式的特殊性,无法删除个人数据或删除需付出不成比例的高额成本,则不享有删除个人数据的权利。 在此类情况下,应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8条的规定,以限制处理代替删除。
- 若数据被非法处理,或该数据对于行使、 行使或捍卫其合法权益,或者在提出异议时,尚无法确定登记机关的利益是否优先于相关人员的利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8条第1款b、c和d项)。 如果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在准确性核查期间,数据主体有权要求限制数据处理。
- 有权对特定数据处理提出异议,前提是该处理不存在凌驾于相关人员利益之上的强制性公共利益,且无法律规定强制要求进行该处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1条)。 有关《联邦户籍法》规定的反对权的详细信息,可参阅户籍登记表上的说明。
7. 同意的撤回权
仅在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为广告或地址交易目的传输个人数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DS-GVO)第6条第1款第a项)。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7条第3款,当事人可随时向此前获得其同意的机构撤回该同意。
8. 投诉权
每位数据主体均有权向监管机构(图林根州数据保护与信息自由专员,地址:Häßlerstr. 8, 99096 埃尔福特,电话: 0361/5731129-00,电子邮箱:poststelle@datenschutz.thueringen.de),向监管机构(图林根州数据保护与信息自由专员,Häßlerstr. 8, 99096 埃尔福特,电话:0361/5731129-00,电子邮箱:poststelle@datenschutz.thueringen.de)提出申诉。
9. 图林根州的数据传输与存储
除《联邦居民登记法》(BMG)的规定外,图林根州还根据《图林根州联邦居民登记法实施条例》(ThürAGBMG)和《图林根州居民登记条例》(ThürMeldeVO)对数据传输和数据存储作出相关规定。
《图林根州联邦居民登记法实施法》(ThürAGBMG)
第 4 条 向公法宗教团体传输数据
第6条 镜像登记册的内容
《图林根州登记条例》(ThürMeldeVO)
第3条 向州数据中心传输数据的范围及数据更新
第 16 条 向税务机关定期传输数据
§ 17 向图林根州医疗保险医师协会下设的中央机构定期传输数据
§ 18 向州消费者保护局下设的儿童预防中心定期传输数据
§ 21 向青少年事务局定期传输数据
§ 22 户籍登记机关和州数据中心向寻人服务机构定期传输数据
§ 23 户籍登记机关向公法宗教团体定期传输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