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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信息登记机构

根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 13 条规定向受通知要求约束的个人提供的信息

初步说明

一般来说,任何迁入公寓的人都有义务在迁入后两周内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联邦登记法》第 17 (1) 条),并提供妥善维护登记簿所需的信息(《联邦登记法》第 25 (1) 条)。任何从德国境内的公寓中迁出且未迁入新公寓的人都必须在迁出后两周内注销登记(《联邦登记法》第 17 条第 2 款),并提供适当维护人口登记所需的信息(《联邦登记法》第 25 条第 1 款)。任何未提交迁入通知、错误提交或延迟提交迁入通知、未注销登记或延迟注销登记或违反合作 义务的行为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处以 1000 欧元的罚款。

1. 数据处理负责人

耶拿市民服务部登记处
Engelplatz 1
07743 耶拿
03641 49-3800
meldebehoerde@jena.de

2. 数据保护官员

耶拿数据保护官
Am Anger 15
07743 耶拿
datenschutz@jena.de

3 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1)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必须登记居住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人(居民)的个人资料,以确定并核实其身份和住所。根据《德国民法典》关于人口登记信息(第 44 条及随后各条)和数据传输(第 33 条及随后各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将人口登记册中存储的个人数据用于满足非公共机构、个人以及公共机构的合法信息需求,并协助其他公共机构执行任务(《德国民法典》第 2 (3) 条)。在某些情况下,数据会定期传输给其他公共机构(《联邦官方公报》第 36 条;《联邦登记数据传输条例》第 1 条和第 2 条),并根据《联邦官方公报》第 42 条传输给公法规定的宗教组织。其他数据传输,包括定期数据传输,根据联邦或州法律规定进行,其中明确规定了数据传输的基本原因和目的、接收者和要传输的数据。

4 个人资料接收者的类别

  1. 登记机构可将登记册中的数据转给德国其他公共机构(见《联邦数据保护法》第 2 条)和公法规定的宗教组织,或在行政单位(市镇)内传递数据,只要这是完成其自身任务或接收者负责的任务所必需的。
  2. 私人和非公共机构可应要求获得有关个人资料的信息,但需付费,条件是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清楚地识别出当事人。根据申请,私人和非公共机构可获得大量身份不明者的信息,了解他们是否属于某个群体 (如特定的出生年份),以及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数据。欧盟以外的外国机构与非公共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3. 政党、选民团体和其他选举提案组织者可接收与州和市级选举和投票有关的登记资料。
  4. 当选代表、新闻媒体和广播公司可在周年纪念时接收与此特殊目的直接相关的数据。
  5. 地址簿出版商只能从登记机关获得所有成年居民的个人确凿列名数据,以便在地址簿中出版。
  6. 公寓业主/提供者有权获得其公寓内登记住户的信息,前提是他/她能可信地证明其合法权益。此外,他们还可向登记机关查询,以确保他们已确认入住的人已向登记机关登记。
  7. 在全部或部分属于欧盟法律范围内的活动中,可将数据传输给欧盟和欧洲经济区 (EEA) 其他成员国的公共机构,以及欧盟或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机构和团体,只要这是完成登记机关负责或接收者负责的公共任务所必需的。在欧洲经济区内进行传输的前提条件是欧洲经济区各国采纳《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内容。

5 保存期限

居民迁离或死亡后,登记机关必须立即删除所有不用于确定身份和居住证明、不用于选举和所得税目的或执行国籍法规定的程序的数据。在居民离开或死亡五年后,为完成登记机关的任务而存储的数据将保存 50 年,并通过技术和组织措施加以保护。在此期间,除姓氏和名字以及以前的名字、出生日期、出生地(如果在国外出生,还包括国家)、现住址和以前的住址、离境日期以及死亡日期、死亡地(如果在国外死亡,还包括国家)外,不得再处理其他数据。禁止处理的规定不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第 2 款第 3 句规定的情况。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4 (2) 条,某些数据的删除期限较短。

6 数据主体的权利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受数据处理影响的每个人尤其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查看所存储的个人数据及其处理情况(《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 15 条)。
  2. 如果数据不正确或不完整,有权要求更正数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 16 条)。
  3. 在符合 GDPR 第 17 条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删除所存储的个人数据。除 GDPR 第 17(3)条所列的例外情况外,如果由于特殊的存储类型而无法删除或只能通过不相称的努力才能删除,则不存在删除个人数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个人数据保护公约》第 18 条的规定,限制处理将取代删除。
  4. 在以下情况下,有权限制数据处理:数据被非法处理;为确立、行使或捍卫数据主体的法律诉求而需要数据;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尚未确定登记机构的利益是否大于数据主体的利益(GDPR 第 18(1)(b)、(c)和(d)条)。如果对个人数据的准确性有争议,则有权在准确性检查期间限制数据处理。
  5. 反对某些数据处理的权利,前提是数据处理不存在凌驾于数据当事人利益之上的公共利益,且不存在处理数据的法律义务(GDPR 第 21 条)。有关《联邦登记法》规定的反对权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登记表上的信息。

7 撤回同意的权利

只有在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以广告或地址交易为目的转移个人数据(GDPR 第 6(1)(a)条)。根据 GDPR 第 7(3)条的规定,同意可随时从之前获得同意的机构撤回。

8. 投诉权

如果数据当事人认为其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有权向监管机构(图林根州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专员,Häßlerstr. 8, 99096 Erfurt,电话:0361/5731129-00,电子邮件:poststelle@ datenschutz.thueringen.de)投诉。

9 在图林根州的数据传输和存储

除 BMG 条款外,图林根州还根据 ThürAGBMG 和 ThürMeldeVO 对数据传输和数据存储进行了规定。

图林根州《联邦登记法》(ThürAGBMG)实施法

§ 第 4 条 根据公法向宗教组织转移数据
§ 第 6 条 镜像登记簿的内容

图林根登记条例 (ThürMeldeVO)

§ 第 3 条 向国家数据中心传输数据和更新数据的范围
§ 第 16 条 向税务局定期传输数据
§ 第 17 条 向图林根州法定健康保险医生协会设立的中央办公室定期传输数据
§ 第 18 节 向州消费者保护局设立的儿童预防保健中心定期传输数据
§ 21 向青年福利办公室定期传输数据
§ 第 22 节 从登记机构和州计算机中心向追查服务机构定期传输数据
§ 第 23 节 登记机关根据公法定期向宗教组织传输数据